1.本保险仅承保出生满30天至90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旅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每人限投一份多投无效。
2.被保险人因故意行为导致的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故意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不听从领队、教练或现场安全人员的要求及劝阻;违反景区或当地的警示禁令标志;违规进入国家或当地政府命令禁止的线路或地区等。
3.对任何年龄未满10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2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任何年龄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如果其以死亡为给付责任的保险金额(包括在所有商业保险公司所购买的保险)超出中国银保监会所规定的限额(人民币50万元,航空意外死亡保险金不受此限),保险公司就超出限额部分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4.71周岁至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旅行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旅行猝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一半,保险费不变;80周岁以上的被保险人,其“旅行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旅行猝死”保险责任的保险金额为上表所载金额的四分之一,保险费不变。
5.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其在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实际发生的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内的、必需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按照每次事故0免赔额,100%的赔偿比例赔偿,累计赔偿额度以保单载明为限。
6.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意外伤害事故且经医生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其在公立二级及以上医院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住院天数,根据保单约定的旅行意外住院津贴日额给付旅行意外住院津贴,最长赔付天数不超过30天。
7.本保单承保在旅行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需补牙、美容缝合、破伤风、狂犬疫苗自费项目费用,累计赔偿为300元。
序号 | 保险责任简述 | 保险金额(单位: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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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一 | |||||
1 | 旅行意外住院津贴(80元/天) | 2400元 | |||
2 | 旅行意外医疗 | 2万 | |||
3 | 旅行意外身故残疾 | 10万 | |||
4 | 旅行猝死 | 1万 |
报案电话:400 8879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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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后发现保单有错可以进行退保,然后重新投保。
可以通过查看投保单状态,如果状态为已承保,则证明投保成功,起保日期以选择的保险起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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